01/06/2026
彰檢偵結毒駕肇事陳姓被告 以毒駕公共危險及殺人罪名起訴
發生於民國115年4月3日清明節假期,被告陳○○(男)施用毒品後駕駛自用小貨車在鹿港鎮泉州街追撞並碾壓被害人施粘00致傷重死亡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涉有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殺人未必故意等罪嫌,提起公訴,人犯移審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
本件被告陳○○於肇事前,在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3日上午11時許,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因發現員警巡邏車在後執行勤務,竟違規闖越紅燈逃離,經警按笛示意被告00停車受檢,詎陳00竟加速未停,更在肇事地點前跨越分向限制線並駛入對向車道超車,自後方追撞被害人騎乘之機車,被告見被害人已倒地在其車輛前方,竟基於殺人之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加速輾越被害人之身體後駛離,被害人因傷重不治。經警循線於同日下午查獲被告藏身處,經持本署檢察官核發強制採尿同意書採集尿液送驗後,檢出安非他命(濃度值0.598ug/mL【換算為59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5.755ug/mL【換算為5755ng/mL】)陽性反應,均已達行政院所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案經本署檢察官張宜群指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將被告2行 為分論併罰之。
近來國內毒駕案件頻傳,造成民眾及社會不安,此案件再度凸顯毒駕對社會之危害。為有效壓抑毒駕犯罪行為,本署將持續打擊,從毒品強化溯源;統合檢、警、調、憲、海巡、海關等六大緝毒系統加強查緝力道;從嚴速辦與聲請預防性羈押;從重求刑與嚴格審核易科罰金、積極上訴等面向,多管齊下,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全國毒駕專案」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對於漠視公共安全之毒駕行為,必依法從嚴從重追訴,絕不寬貸,以期杜絕毒駕風氣漫延,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