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026
公告:修正「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
一、本校修正之「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日桃教設字第1150050088號函備查。
二、本校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應以教師教學及學生受教為優先,並以辦理社區教育、體育、藝術文化及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之活動為原則;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及營利行為。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電子檔已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至「行政組織/總務處/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專區下載參閱。
參考網址:
102年8月19日訂 106年5月22日修訂 107年9月5日修訂 110年9月15日修訂 114年10月27日修訂 115年05月26日修訂 一、主旨:開放學校之場地與設施,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與社會教育,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達到學校社區 化、社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