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202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列管刀械法令宣導
1.人民或團體如何申請購置列管刀械Q&A?
一、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未滿20歲者。(二)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刀械彩色圖例1式6份。(四)委託公司(工廠)製造或進口者,附該公司(工廠)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工廠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
三、刀械由國外進口者,並備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第一聯、第二聯;承受販賣(轉讓、出租、出借)者,並檢附原持有人售(轉、租、借)讓書等文件。
四、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應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
五、申請人為團體者,除查填其團體名稱及主事務所地址外,並就其負責人 之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逐欄查填。
六、申請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首頁下載。
2.人民或團體違法持有列管刀械罰則Q&A?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五條 (加重攜帶刀械罪)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犯之者。
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 結夥犯之者。
第十八條 (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檢舉破案獎金)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詳細相關規定再麻煩民眾參閱依據法令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