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026
恭喜飼主找到美琪了!一隻高齡 12 歲的米克斯犬「陳美琪」在雲林二崙鄉三和村附近走失,飼主急開出 50 萬天價懸賞金,希望大家幫忙尋狗。經過兩天,今(5/26)傳出好消息,狗狗已在三和村平安尋獲。小編想,這會不會變成時事考題呢?民法上真的有「懸賞廣告」這個規定唷。
像這種「找到就給獎金」的懸賞,在民法上稱為一般懸賞廣告(民法第164條)。原則上,獎金是給「最先完成廣告所要求行為的人」,例如最先找到並符合條件的人,才有請求報酬的權利。
但也可能會發生突發狀況,有人其實比較早完成(例如先找到走失的寵物),但比較晚才通知;反而是「先通知的人」先拿到獎金。
這時候會怎麼處理呢?
如果懸賞人(發獎金的人)在不知情、善意的情況下,已經把獎金給了「最先通知的人」,法律上會認為懸賞人的給付義務已經完成,不需要再多付一次。
但重點來了!真正有權利拿獎金的,仍然是「最先完成的人」。
因此,拿到獎金但其實不符合資格的人,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需要把獎金返還給真正有權利的人。
另外也常被忽略的是,「公開懸賞後,不能隨便反悔唷」,如果有人已經依照懸賞內容開始行動,一般情況下,懸賞人不能隨意撤回,否則可能需要負擔一定範圍內的損害(民法第165條),賠償範圍不超過當時預計的報酬數額。
至於另一種叫做「優等懸賞廣告」(民法第165-1~165-4條),則是比品質或評比,不是單純「誰先完成」。由評定結果決定誰可以拿獎金。
簡單來說,懸賞廣告的核心精神從「先通知先贏」,改為更重視「誰真正完成」。
但也因此,完成時間、證據保存,就變得非常重要。
下次看到「找到獎金XX萬」時,別忘了看看民法164~165-4,有一套法律規範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