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26
【前科議員揚言提告? 小民抗濫訴懶人包!】
台灣前進陣線本週推出「民間版選舉公報- 2026 議員參選人刑事案件紀錄大公開」專題網站,收到廣大迴響,許多網友都是透過我們這次的整理,才發現原來自己選區的候選人,曾經有過那些不為人知的前科。
我們採用的都是公開資料,也開放網友自由引用網站內容。
沒想到,我們的夥伴卻收到支持者反映,他們選區的候選人,因為不滿這些過往的前科,被再次曝光,打算提告網友妨害名譽。
台灣綠黨整理了以下資訊,希望可以幫助網友,免於遭到前科議員濫訴的恐懼。
一、妨害名譽,怎樣告得成?
罵人、爆料,差在哪?《刑法》上最常見的條款,有分為「公然侮辱」與「誹謗」,二者保護的都是人的名譽,我們可以先瞭解細節的差異:
🔹公然侮辱罪
簡單說,就是在別人看得到、聽得到的場合,用話語或行為羞辱、貶低一個人,而且嚴重到已經不是一般吵架或難聽話可以帶過的程度。
⚠️所以不是「罵人、講髒話=一定有罪」!法院還會看當時為什麼這樣說、前後發生什麼事,以及對對方名譽造成多大傷害。
🔹誹謗罪
簡單說,就是把一件可能讓別人名譽受損的「具體事情」講給其他人知道。
例如指控某人收賄、抄襲、外遇,這些都是可以查證真假的事情。
但如果內容涉及公共利益,而且發言前已經做過合理查證,或只是對公共議題提出適當評論,就不一定構成犯罪。
二、公然侮辱:難聽的話,也不一定都會成罪
✅有罪案例
某政治性社群專頁出現「吹狗蕾」、「落魄政客」、「咬人狗」、「有病就去看醫生」等辱罵前立委的文字。二審認為相關內容已構成公然侮辱,判處罰金8,000元,後續上訴遭駁回而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14號;後經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無罪案例
前立委沈富雄在政論節目稱翁達瑞(陳時奮)是「知識分子的敗類」、「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法院認為,這些話雖然尖銳難聽,但放回整段討論來看,是針對公共議題及翁達瑞公開言論所做的評論,而非單純為了羞辱人格,因此判沈富雄無罪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50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號)
重點在於難聽的話,不等於一定犯罪。法院不會只抽出一句話來看,而會判斷「在談什麼事、為什麼這樣講、前後說了什麼」,以及是否只是單純羞辱他人。
三、誹謗:政治爆料,有沒有查證很重要
✅有罪案例
某政治性系列影片指控前立委「與黑道掛勾」、「變造證據」等。二審認為,部分指控與既有法院認定不符,製作者也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因此改判加重誹謗罪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後經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無罪案例
議員和政治人物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某中央部會首長是「抄襲慣犯」、「騙錢達人」。高院認為,三人不是「聽說就亂講」,而是先比對過研究資料才提出質疑;加上爭議牽涉政府官員是否妥善使用國家研究經費,屬公共議題,因此認定已達合理查證程度,改判無罪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5號)
政治人物可以被嚴格檢驗,但「公共議題」不是造謠免死金牌;有沒有事實基礎、發言前是否合理查證,仍是關鍵!
提供簡單的法普,網友們若真的遭到前科議員的濫訴,請告訴台灣綠黨、台灣前進的候選人,我們將盡力為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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