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是二戰後被佔領地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6條的”重建”(re-establishment)所重建的民事政府。

本重建政府基於:

a.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6條的”重建”(re-establishment)。
b.公約第 70條的釋文提到,在被佔領國的法律應該優先適用,而且司法獨立。”這是被佔領國的法律,而不是佔領國”
c.“合法的”佔領軍並沒有被佔領國的民事資源及司法民事的管轄權。
d.明治憲法
e.依據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美國法典第 32編民事政府資源(Civil government resources),該民事資源由美國政府的各個民政局或州政府及當地管理局,擁有,控制,管轄。民事資原(Civil resources),該資源一般情形並不是由政府控制。包括人力、食物、水、健康資源、工業生產、居家與建築、電信、能源、運輸、礦業、原物料,供給及其它資源及服務。這些資源,不得下令協助公共需求,除非得到民事政府的授權。亦即,本重建政府為本國於被佔領地重建的民事政府。
f.

臺灣總督府正式廢止於 1946年 5月 28日,依據外地官署所屬職員ノ身分ニ關スル勅令(昭和 21年):所頒布有關「外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外地官廳廢止)」之敕令第 287號,臺灣澎湖即直署大日本帝國政府內閣所轄。因此本重建政府,稱為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而不是台灣重建政府或台灣民事政府。
g.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RCJE於 2013年 12月 20日敬呈於天皇陛下與保護國日本國 ICRC的天長節的賀壽文。


為了:

a.承擔國際社會的責任。
b.在二戰的被佔領地臺灣、澎湖,復原政府的行政、立法機能,特別是公正的司法。
c.保護我們國家人民的合法人權,以及居住在被佔領國領土裏的人民的合法人權。


本重建政府由被佔領人民代表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於 2014年世界社會公正日,在二戰的被佔領區臺灣台北五股區登林路 81號宣告成立。

本重建政府宣告瞭解並完全遵守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1949的日內瓦第三公約,以及所有的國際公約及戰爭法慣例。

本重建政府委任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於國家回復主權之前,負責人民識別、教育、官員選任、本國人民的救援及人權照顧,端正社會風俗,建政企畫,等事項。

本重建政府遵循保護國日本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的指導與建議。

Address

延平北路六段263號
Taipei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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