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2026
【🌏環報第170期:從《大憲章》到《森林大憲章》🌳🌲🏡】
(本文長3,300餘字,摘錄內容如後)
重新理解《大憲章》與《森林大憲章》的時代意義
很多人聽過「大憲章」,知道這是限制王權的人權思想起源,儘管這個思想的落實直到今天都還在艱苦前行。至於「森林大憲章」則比較少人聽過,卻是更早實踐的一份森林人權的文件。
上述兩份文件分別在1215、1217出現,距離現在已經超過8百年。
若要在二十一世紀重新理解《大憲章》與《森林大憲章》的時代意義,首先必須承認,這兩份誕生於十三世紀英格蘭的法律文件,早已超越其原始歷史情境,而成為西方法治文明中極少數具有跨時代生命力的制度象徵。
然而,對這兩份憲章的現代理解,長期以來卻存在一種明顯的不對稱現象。1215年的《大憲章》幾乎成為全球憲政史上的經典符號,它被視為法治、程序正義、有限政府與司法保障的人權思想源頭之一;相較之下,1217年的《森林大憲章》則長期被放置於憲政敘事的邊陲,彷彿那只是處理林地邊界、狩獵規則、放牧與取柴權利的技術性文件,而不具真正的憲法意義。
若將兩者放在同一條思想脈絡中觀察,並重新放回自然法、共同資源與權力限制的歷史長河之中,將發現,《森林大憲章》不但不是《大憲章》的附屬文本,某種程度上,它甚至比《大憲章》更早預示了二十一世紀法治文明將不得不面對的根本問題:當權力不再只是統治人的身體與財產,而開始壟斷土地、森林、水源、能源、氣候與整個生命條件時,法治應如何回應?
這個問題在十三世紀或許尚未被如此清楚表述,但《大憲章》與《森林大憲章》共同構成的制度結構,實際上已經隱約回答了它。《大憲章》限制國王對人的任意支配,《森林大憲章》限制國王對自然生活條件的任意壟斷;前者使自由不再只是統治者的恩典,後者則使生存不再只是王權特許的附屬利益。
若說《大憲章》讓人類開始理解「人不能只是權力的對象」,那麼《森林大憲章》則進一步指出,「人賴以生存的世界,也不能只是權力的對象」。這兩份憲章合起來,才真正構成一個完整的法治文明原型,而這種原型,直到今日,仍遠未被完全實現。(本文尚包含下列段落)
🔸大憲章第39條代表「法治」
🔸森林大憲章補強其不足
🔸皇家森林在現代治理中復辟
💟每期環報均收錄四篇精彩短文,歡迎轉載、訂閱,本期內容有: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容我反駁憲法,至高性的消退
👉汪洋中的一滴水:從《大憲章》到《森林大憲章》
👉狐狸與刺蝟:氣候正義的悖論
👉環境法治相對論:環評愈多,環境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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