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市民代表會

花蓮市市民代表會 花蓮市市民代表會是由四大選區選出來的十九位市民代表,來位廣大的市民?

本省各縣市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第一屆代表,係在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全部選出,並在三十五年三、四月間全省各縣市一律成立鄉鎮市區民代會。第二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選舉,於三十七年四月第一屆任期屆滿時繼續辦理。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本應於三十九年四月第二屆代表任期屆滿時,同時辦理,嗣因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有關各種地方自治法規,均待訂頒,故第三屆 (即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的第一屆)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本應於第二屆代表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為配合縣市地方自治實施,有關代表會組織及代表選舉法規等有待訂頒,故延至三十九年「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等新法規公佈後開始辦理,於三十九年十二月中旬全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全部改選完畢。至省轄市原有區民代表會,因新法規無繼續設置的規定

,於市議會成立後結束。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期,依規定應於四十一年九月屆滿,但為因應法規修正 (「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及「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台灣省政府於四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公佈實施) 之需要,予以延長至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及四十二年二月至四月間辦改選,迄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已歷十八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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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光復街
Hualien City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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