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轉國道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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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INFINITI Q50黑色車啊,我還以為是Porsche灰色跑車呢~~~退一萬步說,懸掛AB牌也就算了(雖然不能算了),但掛的還是遭到執行條例吊扣的車牌。此舉顯然已觸犯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罪,車主擺明了完全不把法律看在眼裡了,難怪...
13/05/2026

原來是INFINITI Q50黑色車啊,我還以為是Porsche灰色跑車呢~~~

退一萬步說,懸掛AB牌也就算了(雖然不能算了),但掛的還是遭到執行條例吊扣的車牌。

此舉顯然已觸犯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罪,車主擺明了完全不把法律看在眼裡了,難怪該車開車行徑乖張,一路違規(本案節錄的是闖紅燈),反正也收不到罰單是吧!

以總編多年和公家單位交手的經驗,政府的橫向單位聯繫是失靈的,即便檢舉人已向公路監理單位提出檢舉,但因為無法確認該保時捷車輛實際牌號,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請廣大的粉專粉絲們留意,尤其是居住在桃園(平鎮)地區的版友們,只要發現這台灰色保時捷(懸掛ARV-1286牌號)出現在道路上,立即通報110,請線上警網攔查該車。

一定要將這種拉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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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發表善化分局以《 府交裁字第1130269954函》,將不同違規行為以想像競合方式擇一從重處理乙案,很多粉絲誤會了,以為被打槍的是總編。這誤會大了,總編的手機保貼沒有那麼悲催。被打槍的當事人是總編台南老家的鄰居(好厝邊),他收到善化分局...
06/05/2026

昨天發表善化分局以《 府交裁字第1130269954函》,將不同違規行為以想像競合方式擇一從重處理乙案,很多粉絲誤會了,以為被打槍的是總編。

這誤會大了,總編的手機保貼沒有那麼悲催。

被打槍的當事人是總編台南老家的鄰居(好厝邊),他收到善化分局不予開單告發後私訊詢問總編對本案的看法。

總編的看法已於昨日下午發表。

文章發表後,又引來一群違規仔進攻,內容多是情緒性的謾罵(根本稱不上論述),然後這群護航警察的違規仔全部都有閱讀障礙。

請問,本案是在爭執該車有沒有違規嗎?為什麼會連這麼基本的問題都搞不清楚;搞不清楚還喜歡留言昭告自己的愚蠢與法盲。

不過粉絲這案倒是讓總編心頭一驚,趕緊去翻查過年期間在台南檢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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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完全一模一樣的違規行為。

該車(牌號ADK-1893)於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與府前路一段路口闖紅燈(左轉),然後也沒打方向燈。(原始送件是影片檔,粉專為了發文說明需要,以截圖方式呈現)

轄區第二分局審理後,兩案皆開單告發。(如照片3/4所示)

請問,為何是「一市兩制?」不是有個《 府交裁字第1130269954函 》要求要擇一重處嗎?

請問,到底是善化分局有問題?還是第二分局有問題?

這兩個分局,總有一個分局的處置是正確的。

這一次,總編站在第二分局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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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大家「台南國」「台南國」的叫,也不過只是語帶嘲諷台南有自己的玩法罷了。沒想到台南還真的完全不甩中央法令規範,自行解釋法令,自成一國了。這個鍋是誰要揹?黃偉哲?市警局?還是交通局?一場會議紀錄就可以推翻母法(道交條例)規範?甚至援引錯誤(...
05/05/2026

本來大家「台南國」「台南國」的叫,也不過只是語帶嘲諷台南有自己的玩法罷了。沒想到台南還真的完全不甩中央法令規範,自行解釋法令,自成一國了。

這個鍋是誰要揹?黃偉哲?市警局?還是交通局?

一場會議紀錄就可以推翻母法(道交條例)規範?甚至援引錯誤(想像競合)法律觀點解釋不同違規行為,這不是自立為王嗎?

到底是誰做出這種違背中央法令的裁示?又是誰自詡為法官,任意曲解法條,明目張膽地昭告自己是法盲?

道交條例7-1條第3項就明確定義,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亦即,違反的若非同一條例行為,則應分別開單告發論。

從立法精神、法條文義、期待可能、受責難程度與保護法益等諸方面觀之,違反為不同之禁制行為,違法態樣及裁罰構成要件,應可明顯區分,對於一般駕駛人而言,應可明瞭係2種不同違規行為之態樣,核屬於自然之數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罰,並無不合,自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3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交字第69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429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95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7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512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93號判決》等各法院判決,均一致認定不同之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台南交通毒瘤,不就這群顢頇官員孕育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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