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母生態大地 Eco Nature Tianmu

天母生態大地 Eco Nature Tianmu 天母生態大地 Eco Nature Tiamu 公益宣導媒體網 NGO & NPO.天母在地推廣執行都市綠美化促進生態多樣化,有益鳥類樹種,成功推動公園和校園無噴灑殺蟲劑,降低路燈和招牌燈對生態的光害.

08/02/2026

各種人為因素造成野鳥和猛禽生存上種種困難,應當利用中央野保法來規定各縣市回收開放式年鼠板,改良成有遮掩的鼠屋型黏鼠板,就能大量減少鳥類和猛禽被黏鼠板沾黏至死的慘況,黏鼠板就是人為陷阱,政府有立法和執法,就是在做生態保育。台灣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搶先立法,讓國際看到台灣政府有些野保行動與做為。💪💪💪

⚠️ 用有食物香味的鼠板只會引來更多老鼠光臨 ⚠️ 請勿將黏鼠板放在戶外,成鳥類的死亡陷阱 ⚠️ 😢
06/02/2026

⚠️ 用有食物香味的鼠板只會引來更多老鼠光臨 ⚠️ 請勿將黏鼠板放在戶外,成鳥類的死亡陷阱 ⚠️ 😢

「奪命的透明陷阱:別讓黏鼠板成為野鳥的斷頭台」

前幾天救傷中心收到一隻中黏鼠板的紫嘯鶇,是一位先生在貓空纜車站外路邊發現的,紫嘯鶇不知道被黏住多久,極度驚恐的奮力掙扎下,腿部出現嚴重的皮肉撕裂傷,鮮紅的血跡在黏膠上暈染開來,怵目驚心…
➡️戶外放置黏鼠板的連鎖悲劇
這並非個案,許多民眾為了防治鼠患,習慣將黏鼠板放置在戶外走廊、屋頂或花圃,卻忽略了黏鼠板具有「不分物種、無差別攻擊」的殘酷特性,當黏鼠板暴露在自然環境中,它便成了一個致命的陷阱:
🌟無差別獵殺:除了紫嘯鶇,五色鳥、白頭翁,甚至是保育類的領角鴞,常因捕捉板上的昆蟲或受困的老鼠而跟著受困
🌟不可逆的傷害:野鳥的羽毛一旦沾染強力黏膠,便失去保溫與飛行能力。掙扎過程中,骨折、脫臼或皮膚撕裂更是家常便飯,即便救活也常因傷勢過重無法回歸野外
•🌟二次中毒風險:若黏住的老鼠曾誤食毒鼠藥,前來捕食的老鷹或蛇類也會間接中毒而造成傷害

我們必須意識到,黏鼠板絕非戶外環境的除鼠良藥,真正的防治應從「封堵」做起,修補屋舍縫隙、妥善管理廚餘,阻斷老鼠的進出途徑與食物來源,若真有必要,應選擇能重複使用且不會傷害非目標物種的捕鼠籠
那隻在貓纜站外獲救的紫嘯鶇,是成千上萬受害者的縮影,請記住,每一次隨手放置的便利,都可能換來一條無辜生命的痛苦終結,請收起黏鼠板,讓我們還給野生動物一個安全呼吸的空間

🆘 【緊急救援指南】拾獲受困野鳥該怎麼辦?
若您在路邊發現像這隻紫嘯鶇一樣受困於黏鼠板的野鳥,請保持冷靜,並遵從以下原則,您的正確處置將直接決定牠的存活率:
1. 務必覆蓋黏區:發現當下,請先紙巾、報紙或廢紙片,蓋在鳥兒身體以外的殘餘黏膠處,這能防止受驚嚇的鳥兒在掙扎時,將更多羽毛或身體部位捲入黏膠,避免傷口持續擴大
2. 千萬不要硬拔:絕對不可以強行將鳥從板子上拉開!鳥類的皮膚薄如蟬翼,硬扯會造成大面積皮肉撕裂甚至骨折
3. 禁止自行脫膠:請勿自行使用食用油、卸妝油或溶劑嘗試清理羽毛,油脂若處理不當會破壞羽毛結構導致失溫,且非專業操作常造成鳥兒體力耗盡休克
4. 整組裝箱送醫:將鳥與黏鼠板整組放入打洞通風的紙箱,在箱底鋪設軟布固定,減少晃動,並儘速聯繫當地的野生動物救傷中心或動物保護處尋求專業救援
🌟溫馨提醒:您的「少做」比「多做」更重要。將清潔與醫療交給專業人員,才是對受傷野生動物最實質的幫助
*照片血腥畫面礙於網路限制已做後製處理*

31/12/2025

🌳 願2026生態蓬勃 🐝
🦋 促進都會生物多樣性🐞
🌳 都市綠化要多樣性樹種🐸
🦉 種植有益鳥類和昆蟲的原生樹種 🌳 一起守護台北市樹冠面積 💪🌳❤️

💥聽到鞭炮🔥看到煙火就要通報110 或1999告知地點公園名稱,所有台北市和新北市公園綠地,及河濱公園全面嚴禁點火發放煙火和鞭炮 💪 一起守護野鳥棲息地 🌳

🎆 請雙北市政府做好榜樣,不要再放煙火秀了!推廣觀光不用煙火秀,才有話題,環保減碳,不用串燈纏樹🌳這些金費省下付臺北市學生午餐更實際。

❤️ 天母生態大地祝福各位新年萬事如意!🌳❤️🌳❤️🌳

21/10/2025

🌳 有蟲有鳥是好環境的指標 🐝
2026台灣野鳥日曆請搶購👍

10/10/2025
🌳 城市公園要生物多樣性🌳
08/10/2025

🌳 城市公園要生物多樣性🌳

「去年台南玉井飆到39.7度。二三十年前下完雨後兩三天內天氣都很舒服,但現在下完雨還是熱得要命」里山里海工作室的黃建雄老師從故鄉台南出發,要讓大家認識到台灣這塊土地真正的韌性。我們的公園綠地好像增加了,但.....

02/09/2025

雨後夜晚來點 Rocky Mountain Country Roads 充滿小鎮情懷,就如同天母! 傍晚來忠誠路散步順便點歌🎼專唱英文老歌 👍
We are a small town within the valley ❤️ Tianmu ❤️ Nature 🌳

04/04/2025

❤️濕地保育法❤️💪
🌳 地方政府和建商疑似違反環境部中央母法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濕地保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
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
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
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
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公告及實施。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三、轄區內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
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四、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及永續性計畫。
六、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
七、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第 5 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 7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第 二 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 8 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9 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第 10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 12 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14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15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
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
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六、具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九、水資源保護及利用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
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測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第 1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第 17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 18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 19 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 21 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因故無法發現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使用人時,得命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前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
第 22 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第 五 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 27 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第 29 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第 30 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
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
前條之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替代方案、異地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許可、廢止、異地補償面積比例、生態補償功能基準、開發面積累積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進行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
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 六 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 32 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34 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第 七 章 罰則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第 36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第 37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0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 4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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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造成行人友善又完美的綠廊道?❤️💪🌳成為台北市模範人行道尤其是在護理校園周圍🌳 榮總正門對面是交通繁忙的石牌路二段,也是石牌往返天母的唯一主要道路,救護車載到傷患後要前往榮總或振興醫院前必經石牌路二段,再轉入振興街通往兩大醫急診室,是...
14/01/2025

如何改造成行人友善又完美的綠廊道?❤️💪🌳
成為台北市模範人行道
尤其是在護理校園周圍
🌳 榮總正門對面是交通繁忙的石牌路二段,也是石牌往返天母的唯一主要道路,救護車載到傷患後要前往榮總或振興醫院前必經石牌路二段,再轉入振興街通往兩大醫急診室,是一條全民和重要人士的救命通道,救人性命分秒必爭,要盡量維持石牌路二段和振興街的通暢為重點,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無經過思考在此路段亂設置危險機車停凹巢共十處. 目前機車凹巢工程已成功被天母生態大地執行長李珊珊喊暫停施工,趕在灌水泥漿之前即時更正台北市政府的錯誤,並要求廢止設置危險機車凹巢在石牌路二段南側行人專用道上(是榕樹林蔭大道同路段). 總人行道寬度只有295公分設置機車的凹巢除了佔據盲人所需要的導盲磚路線,需要淨空寬度達130公分寬共四塊磚含導盲磚及邊框,也佔據和切斷整排17棵老榕樹所急需要的帶狀樹穴空間(是市府原有綠帶範圍).

🌳 天母生態大地執行長李珊珊在兩年前就有規劃要幫護理大學周圍老榕樹爭取帶狀樹穴,同步更新學校周圍人行道,一並清除佔據人行道的免費機車格線,讓學校周圍成行人和輪椅友善的綠廊道,包含設置導盲磚路線尤其在醫院附近是必要的. 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一錯再錯,佔用行人專用道寬度和綠帶挖給機車停,而且是免收費,是最錯誤的市府政策!導致影響經營收費機車停車場業者的受益,收費機車場無法達到高使用率. 貪圖免錢又方便是人類的特性,從凹巢施工地點走路不用一分鐘有四處機車停車場,榮總地下室機車停車場新建400格位、振興醫院400格位、振興公園機車停車場、護理大學機車停車場再校師生停放,將近1000個機車位,新建振興醫院大樓也會增設地下機車停車場,市府停管處沒事先做調查「機車停車格不足是假像,市府亂設置免費機車格是真相」應該貼有期限公告導引機車騎士至最近合法又安全的收費機車停車場,整頓台北市主要道路街景和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為優先考量,應當立即廢除人行道上所有免收費機車格線,才能揪出棄置和閒置機車,長期霸佔行人專用道,配合市府單位做開罰和移除作業,以及宣導閒置機車回收獎勵.

🌳 榮總石牌路二段榕樹林蔭大道整排老榕樹和護理大學周圍路樹,以及振興街兩側榕樹樹齡多數超過55年,多棵已列管掛牌為台北市政府受保護樹木,也是天母生態執行長李珊珊這幾年積極幫台北市老樹爭取因有的福利和保護. 這些老榕樹已經被水泥裹小腳超過 20年要趁人行道更新工程時同步實施帶狀共享樹穴工程,能大幅度改善行道樹木根系環境,加上周邊灌木綠美化,能隔絕道路汽機車噪音和空污,同時美化人行道街景,能防止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讓盲人有灌木綠植栽做多一層安全防護,只要行人專用道寬度足夠輪椅通行時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都必須要落實實施帶狀共享樹穴設計,要嚴禁人行道單一樹穴設計,耗費水泥和地磚用量,台北市政府完全無 ESG概念,反大量做非必要水泥工程,增加大量碳排放,都市裡最基本的人行道是行人專用道,不是用來當無期限的機車免費停車場,用綠美化來奪回友善人行道環境改革,帶狀共享樹穴能有效幫都市減碳降溫,隔絕噪音反彈,烈日下在大樹的遮陽下行走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人類往往忽略樹與綠帶的重要性,除了維持都會野鳥、猛禽、昆蟲生態多樣性之外,提供人類與萬物新鮮好氧氣,有蟲鳥棲息是好環境的指標!

🌳 人行道實施帶狀共享樹穴,增加綠帶能讓行人舒壓和吸入新鮮好氧氣!嚴禁挖設機車凹巢在石牌路二段南側人行上完全毀滅市容街景和行車駕駛的安全,機車從停放凹巢倒車至石牌路二段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恐阻礙兩大醫院救護車通行. 台北市民有權利追溯責任歸屬,因亂設置停機車凹巢製造一個永續的危險格局,台北市政府停管處應該積極要求個政府機關大樓和台北市捷運公司、學校、醫院、商業大樓提供更多收費機車停車格,並貼公告指引騎士至安全又合法的機車停車場,建議市府設計機車停車軟體 app 顯示附近機車停車場相關空格數資訊,以便改善台北市主要街景和落實機車下架行人專用道, 市府得全改收費機車格,沒收費就是沒管理,形成機車滿街停和滿人行道停都是因為免錢又可無期限的停放造成的亂象,設置免付錢機車格,無任何稅收,是長期佔用公共空間,有圖利他人之嫌疑.

🌳 1964年蔣宋美齡派專機迎接在韓國訪問的世界復健基金會主席郝華德洛斯克等5位專家來臺北市訪問,並在近郊石牌里研商、籌備設院計畫,因而成立振興育幼院,並於1967年改成立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開始收容因小兒麻痺而成為身障的兒童,提供醫療救援與復健. 2003 年由辜嚴倬雲女士接任董事長迄今,振興醫院早已發展成為全方位的綜合教學醫院,並且是臺灣唯一座落於花園中的醫院,振興街兩側和護理大學周圍的老榕樹最早也是當初蔣宋美齡女士規劃種植的,要延續老榕樹對野鳥生態的重要性和好環境的貢獻,結合地方歷史文化資產更是必要的.

🌳 亂設置停機車凹巢霸佔人行專用道寬度和綠帶,以及佔用導盲磚路線寬度現場影音報導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5HGEBTAnq/?mibextid=WC7F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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