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本署臉書專頁,將提供最新活動訊息及新聞資料,同時提供大家一個互動交?

南投縣最初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管轄,至民國71年07月始設有臨時辦公室。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投檢察官辦公室」,之後鑑於南投轄區遼闊,案件日增,有必要獨自成立新司法機關,於是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籌建司法新廈,當時檢察長為王炳輝先生。大廈完成後,由第一任檢察長陳聰明先生擔任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籌備會主任委員,遂於民國83年07月成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址設:南投市中興路757號,並自同年08月01日起受理案件。

投檢召開115年第一次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加強社區復歸轉銜機制聯繫會議        本署周士榆檢察長重視「強化社會安全網2.0」資源連結服務,於115年5月26日指派姚主任檢察官玎霖辦理「115年第一次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加強社區復歸轉銜...
01/06/2026

投檢召開115年第一次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
加強社區復歸轉銜機制聯繫會議
本署周士榆檢察長重視「強化社會安全網2.0」資源連結服務,於115年5月26日指派姚主任檢察官玎霖辦理「115年第一次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加強社區復歸轉銜機制聯繫會議」,會中邀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社團法人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南投就業中心、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等單位與會成立「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社區轉銜網絡小組」,建構橫向資訊交流平台,強化跨體系間的互動連結,攜手強化社會安全網服務。
會議中由觀護人、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關懷訪視員、心衛社工、公衛護理師、警員、社工督導、職管員、身障專員及個管師等專業人員針對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個案之犯案歷程、保護管束執行現況、現階段社會復歸、就醫治療、關懷訪視情形以及後續建議治療方式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及報告,以利各單位後續制定相關處遇計畫,協助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期滿後穩定就醫服藥,順利回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降低社區風險之目的。
姚主任檢察官玎霖特別感謝網絡夥伴參與,表示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復歸與適應,須仰賴司法、醫療、衛政、警政、社政及勞政等跨網絡單位持續密切合作,透過資源整合與即時資訊交流,共同提供完整且持續性的支持及介入,方能有效協助個案穩定生活、降低再犯風險。期盼未來各網絡單位持續深化橫向聯繫與協力合作,共同強化社會安全網功能,攜手營造更安全、安心的社會環境。

南投地檢綠能平臺小組 實地訪視水資源中心太陽能板設置廠商 落實檢警調廉政風與綠能產業聯繫交流       本署為貫澈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之政策,前已結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投縣調查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29/05/2026

南投地檢綠能平臺小組 實地訪視水資源中心太陽能板設置廠商
落實檢警調廉政風與綠能產業聯繫交流
本署為貫澈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之政策,前已結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投縣調查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南投縣政府政風處等機關,成立「聯合訪視小組」。而本署周士榆檢察長為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函頒之「強化檢察機關與綠能產業聯繫方案」及「檢察機關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執行方案」,特別指示「聯合訪視小組」應積極對廠商進行實地查訪,以加強檢警調廉政風與綠能業者間之溝通交流。
為此,本署姚玎霖主任檢察官特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率同全體「聯合訪視小組」成員,前往位在南投縣南投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實地訪視「新明能源有限公司」於該中心設置之屋頂型太陽能板工程,並針對該公司建置中之太陽能發電案場,與業者當面對談,除宣導打擊綠能犯罪之政策及作為,使業者安心投資綠能建設外,亦深入瞭解業者申設過程中有無遭遇困難,並聽取建言,有效實踐上揭方案之聯繫溝通及防制犯罪目的。
最後,本署亦在此呼籲,如發現綠能建設過程有不法行為介入,請勇於向檢警調廉政風等機關檢舉,本署定當積極指揮嚴辦,期使綠能產業發展政策順利推動。
本署檢舉專線 (049)2242275 掃描本署檢舉 QRCODE 密碼直接檢舉。

南投地檢周檢察長率隊親赴集集、信義分局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檢警分區座談會」全面掌握第一線選情本署周士榆檢察長為因應民國115年11月舉行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防堵不法介選,特於今(28)日率同選舉查察執行秘書賴政安主任檢察官、分...
28/05/2026

南投地檢周檢察長率隊親赴集集、信義分局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檢警分區座談會」全面掌握第一線選情

本署周士榆檢察長為因應民國115年11月舉行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防堵不法介選,特於今(28)日率同選舉查察執行秘書賴政安主任檢察官、分區專責督導洪英丰主任檢察官,先後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信義分局,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檢警分區座談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陳志成副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吳易泉大隊長、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羅美燕主任、南投縣政府政風處代表皆列席與會,並由各分局報告轄區之選舉查察整備概況與進行意見交流,期能確實掌握第一線選情,凝聚執法共職,有效強化整體查察之效能。
周檢察長強調為確保本次選舉公平舉行,本署已依法務部函頒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將「公平選舉、守護民主」列為核心目標,並藉由結合檢警調政風移民等機關之整體力量,落實「嚴查賄選及暴力」、「斬斷選舉賭盤」、「防堵假訊息干擾」、「阻斷境外勢力介選」等四項重點工作;以及「建構專責查察體系,強化跨機關聯防網絡」、「精準佈建查賄體系,全面壓制賄選」、「防杜虛遷戶籍,嚴懲暴力介選」、「全面掃蕩賭盤網絡,壓制賭盤介選效應」、「溯源斷流,全面瓦解境外滲透網絡」、「嚴防假訊息攻擊,建構全方面防護網」、「動員全民力量,構築反制妨害選舉防線」等七大策進作為。周檢察長自今日起,將陸續前往本轄所有分局召開選舉查察座談會,以落實相關整備工作,強化聯繫並展現全力以赴的決心。
本署呼籲本次選舉攸關地方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民眾若發現有妨害選舉情事,請踴躍檢舉(檢舉專線0800-024099),本署如接獲檢舉情資,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絕對保密,且定當嚴查速辦,共同打造乾淨、優質之民主家園。

南投地檢舉行「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揭牌本署為因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今(25)日上午,由本署周士榆檢察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謝宗宏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吳易泉大隊長、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羅美燕主任、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曾偉靖秘書、南投...
25/05/2026

南投地檢舉行「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揭牌

本署為因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今(25)日上午,由本署周士榆檢察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謝宗宏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吳易泉大隊長、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羅美燕主任、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曾偉靖秘書、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鍾典村副處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林瑞麟隊長、本署賴政安、洪英丰、姚玎霖主任檢察官等人,共同舉行「查察妨害選舉執行小組」揭牌儀式,宣示檢警調政風移民團隊全面嚴查妨害選舉行為的決心。
周檢察長表示為確保本次選舉公平舉行,本署已依法務部函頒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將「公平選舉、守護民主」列為核心目標,並藉由結合檢警調政風移民等機關之整體力量,落實「嚴查賄選及暴力」、「斬斷選舉賭盤」、「防堵假訊息干擾」、「阻斷境外勢力介選」等四項重點工作;以及「建構專責查察體系,強化跨機關聯防網絡」、「精準佈建查賄體系,全面壓制賄選」、「防杜虛遷戶籍,嚴懲暴力介選」、「全面掃蕩賭盤網絡,壓制賭盤介選效應」、「溯源斷流,全面瓦解境外滲透網絡」、「嚴防假訊息攻擊,建構全方面防護網」、「動員全民力量,構築反制妨害選舉防線」等七大策進作為。周檢察長自本月28日起,亦將陸續前往本轄8個分局及所轄派出所視察選舉查察相關整備工作,以強化聯繫並展現全力以赴的決心。
本署呼籲本次選舉攸關地方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民眾若發現有妨害選舉情事,請踴躍檢舉(檢舉專線0800-024099),本署如接獲檢舉情資,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絕對保密,且定當嚴查速辦,共同打造乾淨、優質之民主家園。

本署偵辦黃姓犯嫌殺人案件已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結合南投犯保對死者家屬提供關懷與支持服務       本署獲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發生楊姓男子因糾紛遭毆受傷,並於民國115年5月18日經送醫不治命案,立即指派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組...
19/05/2026

本署偵辦黃姓犯嫌殺人案件已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並結合南投犯保對死者家屬提供關懷與支持服務
本署獲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發生楊姓男子因糾紛遭毆受傷,並於民國115年5月18日經送醫不治命案,立即指派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組成專案小組,於同(18)日拘提黃姓犯嫌到案進行偵訊,且安排於今(19)日下午,進行解剖鑑定,後續仍將積極調查蒐集相關事證,以釐清案情。
另檢察官訊問後,認黃姓犯嫌涉犯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之虞,為確保日後偵查、審判程序,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周士榆檢察長獲悉本案後,立即指示聯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南投分會(下稱南投犯保)同步啟動關懷機制,提供死者家屬於相驗、解剖過程一路相伴之即時關懷協助,並於今日下午2時許,偕同南投犯保同仁前往慰問死者家屬,且再次強調本署結合南投犯保,將提供死者家屬全面性及支持性的服務,期能陪伴被害家庭走過傷痛,彰顯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攜手陪伴、重建新生:南投地檢署結合更保、犯保及榮觀協進會母親節前夕關懷慰問受刑人與更生家庭   本署為彰顯司法保護關懷精神,傳遞受刑人與家屬間的親情連結,特於母親節前夕,結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下稱更保南投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
08/05/2026

攜手陪伴、重建新生:南投地檢署結合更保、犯保及榮觀協進會
母親節前夕關懷慰問受刑人與更生家庭

本署為彰顯司法保護關懷精神,傳遞受刑人與家屬間的親情連結,特於母親節前夕,結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下稱更保南投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南投分會(下稱犯保南投分會)及南投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下稱南投榮觀)共同辦理母親節關懷活動。本署周士榆檢察長偕同蕭振彥書記官長、許玄宗主任觀護人、更保南投分會鄭家珍主任委員、犯保南投分會吳明賢主任委員及南投榮觀乃守志理事長等人,於昨(7)日共同參加南投看守所母親節懇親關懷活動,為在場受刑人及家屬送上溫暖祝福。

周士榆檢察長致詞時特別強調「家庭支持」對受刑人及更生人的重要性。他除了祝福在場受刑人家屬母親節愉快,也與受刑人及家屬親切互動。周檢察長溫馨叮嚀受刑人,未來出監重返社會時,若面臨就業、創業或其他生活難題,皆可主動向
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政府與民間團體將會提供各項資源,幫助大家順利回歸社會生活。

臺灣更生保護會南投分會多年來秉持「攜手陪伴、重建新生」的理念,在母親節前夕即展開一系列關懷行動,陸續發送母親節蛋糕及生活物資予轄內弱勢更生家庭。今日在監所活動結束後,周士榆檢察長也代表致贈母親節蛋糕予更生人代表,象徵對其重拾人生的肯定與期許並鼓勵其增進畫技感化眾人。

此次活動充分展現了「公私協力」的精神,透過司法單位與更保、犯保及榮觀等民間團體跨界合作,將柔性司法延伸至高牆內外,不僅溫暖了更生家庭的心,也為收容人的復歸之路注入希望與動力。

07/05/2026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5 年第 2 次約用檢察官助理招考
壹、依據:依法務部 114 年 10 月 1 日法檢字第 11404534880 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 114 年
10 月 14 日檢人字第 11400190820 號函辦理,本次進用之檢察官助理屬約用人員,約用
期係採曆年制約用,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貳、報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未具雙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
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法律系所或相關
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智慧財產權法、行政法、強制執行等相關科目,12 個學分以上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參、錄取名額及進用須知:
依成績順序正取 1 名;另擇優儲備若干名,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按總成績排序通知進
用;惟有前點第二款情形者,即喪失儲備資格,不予進用。進用後始發現其於進用時有
該情形者,應撤銷進用。候用人員於本署再次舉辦檢察官助理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進用
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另甄試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肆、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逕以掛號郵寄
至 540226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 757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
明「報名 115 年檢察官助理甄選」,或親自送達(以報名表件送達本署收發室蓋收文
章之日期為準),逾時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
三、洽詢報考事宜聯絡電話:049-2242602 分機 2059 游小姐;洽詢工作內容聯絡電話:
049-2242602 分機 2922 林小姐。
四、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署網頁 http://www.ntc.moj/自行下載。
伍、報名時應附文件:
證明及報名文件均請以 A4 大小格式紙張印製,依序排列如下:
一、報名表 1 份(須使用本署本次公告之報名表,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
帽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大學以上法律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如以國外學
歷報考者,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 1 份)。
三、律師、高考法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無則免附)。
四、附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五、曾任法院或檢察署工作相關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人員手冊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無則免附)。
六、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另請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並
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上開應繳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則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陸、考試方式
一、筆試(占總成績 50%,總分為 100 分)
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考試時間 1 小時,
題型以選擇題、是非題、簡答題為範圍。
※筆試成績前 12 名者始能參加口試,第 12 名如有同分者,併列參加口試。
二、口試(占總成績 50%,總分為 100 分)
就應試人之一般常識、法律專業知識、儀表、談吐、工作經驗、細心度、電腦知識
及專長等綜合評分,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儲備。
※總分同分者,名次排序以筆試成績高者為較前次序;仍為同分者,由本署加測電
腦中文打字測驗,成績高者為較前次序。
柒、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日期:暫訂 1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於本署 4 樓大禮堂舉行,請於上午 10 時
報到,10 時 20 分考前說明,10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考試。
二、筆試名單:115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前,公告於本署網站,請應試人員
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三、本甄試不製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任一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試。
四、口試日期:暫訂 11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五、筆試成績前 12 名者得參加口試,參加口試名單、日期、時間及地點預計於 115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前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
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六、上開筆試及口試日期均為暫訂,屆時如需異動將於原暫訂日期前 1 日下午 4 時前公
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捌、工作內容:
一、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及附表。
二、協助檢察官分析法律問題及蒐集相關資料。
三、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資料庫之建置、資料輸入及比對。
六、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業務。
七、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
玖、待遇:
依據「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每薪點折合率約為
新臺幣【下同】139.1 元)。薪點自 360 薪點起敘,約支 50,076 元。其具有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 376 薪點起敘,
約支 52,302 元。
壹拾、 甄選錄取公告:
一、本次招考正取及儲備候用人員名單,於 115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公告於
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二、本署將依報名時所留電話或電子信箱通知錄取人員報到時間,逾期未報到者喪失錄
取資格。報考人於候用期間有更新上開聯絡資料情形,應確實通知本署人事室更新
聯絡資料,如經本署連續 2 個工作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共 3 次均未能聯繫上時
,喪失錄取或候用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壹拾壹、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進用時,前 3 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違反
契約等情事者,本署得依契約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試用期滿後之任職期間
,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品性不端、工作不力或違背契約有具體事證者,本署得終
止契約,不得異議。
二、錄取人員報到時,由本署按規定訂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契約進用並切結保密同意書
,有違反契約或違反保密義務之情形者,本署即予終止契約,不得異議。
三、應試人員應依本署公告之試場注意事項(附件 1)及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附件 2)應考
。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或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本甄試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南投縣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
,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署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
益。
五、本簡章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署公告及解釋為準。

附件一
試場注意事項
第 1 條
應試人員應於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
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第 2 條
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
,任一正本(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
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應試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
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試人員應自行檢查答案紙之科目、編號及姓名及試題之科目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
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3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
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答案紙。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紙。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答案紙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因過失未繳交答案紙者,就其未繳交之答案紙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本署逕行告發。應試人員雖將證據湮
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4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答案紙彌封、編號。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答案紙、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答案紙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應試人員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5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紙作答。
二、裁割答案紙。
三、污損答案紙。
四、在答案紙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答案紙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
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紙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6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試人員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有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
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口試成績三分至五分。
第 7 條
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分者,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保留證據,經應試人員、監
場人員、試務中心主任簽名後,層送檢察長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將影本粘貼被扣考或
扣分之答案紙上,以憑核計成績。
第 8 條
應試人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但外
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應試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答案紙,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經監
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第 10 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 4 條至第 6 條所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試人員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

應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一、 請於就座前先確認應試編號與座位編號是否一致,以免誤坐他人座位。
二、 考試時不准交談、窺視,除必要應用文具外, 其餘不得留於應試人員座位上。
三、 於鈴響 15 分鐘內仍可入場(時間認定以監場主任為主)。
四、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
位旁。
五、 考試開始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考試結束前交卷者請連同試題繳回。
六、 答案紙發下後,請先核對答案紙之科目、編號及姓名是否正確。
七、 答案紙務須節用,不再另外發給。
八、 答案紙書寫方式,一律以直式橫書為限。
九、 試題右上角請應試人員自行註明應試座位號碼。
十、 請遵守試場注意事項,如有違規情事,將依試場注意事項處理。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南投地檢署官網下載
https://www.ntc.moj.gov.tw/296976/297273/297275/1394134/post

南投地檢吳慧文檢察官獲頒 法務部第11屆「法眼明察獎」       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4日,舉辦第11屆「法眼明察獎」頒獎典禮,由鄭銘謙部長親自頒獎,表彰在第一線執法護民、實踐公義之優秀檢察官。本署吳慧文檢察官自111年8月分發至本署...
05/05/2026

南投地檢吳慧文檢察官獲頒
法務部第11屆「法眼明察獎」
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4日,舉辦第11屆「法眼明察獎」頒獎典禮,由鄭銘謙部長親自頒獎,表彰在第一線執法護民、實踐公義之優秀檢察官。本署吳慧文檢察官自111年8月分發至本署服務後,即深耕婦幼保護、兒少性剝削、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案件之偵辦,成效卓著,前於115年3月間即曾獲臺灣高等檢察署表揚為「115年檢察機關偵辦婦幼案件有功人士」,本日更上一層樓,獲頒檢察官最高榮譽之「法眼明察獎」,肯定其傑出表現。
吳檢察官本次獲獎案例為,偵辦南投地區國小棒球隊教練妨害性自主案件,其於接獲線報時離最初案發將近20年,該棒球隊多是弱勢之原住民、單親及低收入戶家庭孩子,該狼師教練利用教學權勢及利誘長期性侵多位男童,吳檢察官從非常有限線索立案迅速調查,建立已成年被害人之信賴,鞏固證據,順利請票搜索相關處所,掌握性侵電子事證,更不畏繁瑣,耐心深入追查擴大偵辦,查明22位被害人受害事實,為弱勢發聲,執法護民堪為表率。
吳檢察官獲獎,不僅肯定其在婦幼案件偵辦之長期投入與專業付出,更彰顯本署婦幼及弱勢保護工作之成果。本署未來仍將積極與警政、社政、醫療等跨網絡單位密切合作,建立完整之通報與支援體系,致力打擊各類侵害婦幼之犯罪,為被害人發聲,成為守護弱勢的最堅實後盾。

南投地檢持續運作「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致力維護塑膠製品價量穩定 確保民眾安心生活       本署為持續掌握南投地區塑膠製品之供應及價格變動狀況,並遵循行政院穩定物價政策及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指示,透過本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組成...
04/05/2026

南投地檢持續運作「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
致力維護塑膠製品價量穩定 確保民眾安心生活
本署為持續掌握南投地區塑膠製品之供應及價格變動狀況,並遵循行政院穩定物價政策及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指示,透過本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4月30日止,前往南投地區13鄉鎮市,持續進行塑膠袋等民生物資之供需、價格實地訪查,展現維護市場秩序及確保民眾安心生活之決心。
聯合稽查小組於上開專案稽查期間,由本署洪英丰主任檢察官及南投縣政府建設處等成員訪查轄內相關之塑膠袋製造工廠及販售商家共計95處所,詳細了解塑膠袋等包材之上游製造供貨、下游售賣及進銷價格等市場概況,查核結果下游商家售價雖有隨上游調整之情形,且偶有供貨緊縮(限購一定數量)狀況,然尚未發現有不合理之哄抬漲價及囤積貨物情事,市場供需情形大致穩定。
本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未來仍將持續運作,密切關注與掌握市場動態,如發現業者有違法囤積、哄抬價格等涉及刑事不法情事,定將迅速啟動偵查,從嚴偵辦,以確保民生物資供應順暢,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南投院檢召開「揭弊保護・深耕綠能・透明廉能」反貪暨綠能聯繫會議,強化揭弊者保護與情資掌握       為有效推動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犯罪之預防工作,本署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在南投司法大廈4樓大禮堂,舉行115年度「揭...
13/04/2026

南投院檢召開「揭弊保護・深耕綠能・透明廉能」反貪暨綠能聯繫會議,強化揭弊者保護與情資掌握
為有效推動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犯罪之預防工作,本署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在南投司法大廈4樓大禮堂,舉行115年度「揭弊保護・深耕綠能・透明廉能」反貪暨綠能聯繫會議,會議由本署周士榆檢察長主持,特別邀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王邁揚院長蒞臨指導,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張洲滄處長、南投縣調查站許意慈副主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李偉堯副大隊長、南投地區中央、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主管、轄內第一線推動綠能業務主管及同仁近80人與會。
周檢察長致詞表示,綠能產業這塊大餅利益龐大覬覦者眾,過去國內綠能弊案持續發生,且尚有許多弊端未被發掘,希望警調廉政風、推動綠能業務之主管及同仁,務必將第一線獲知之各種異常狀況,即時蒐報本署「南投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期能迅速因應、排除弊端,有效協助綠能產業發展。此外,年底地方五合一選舉在即,綠能弊案也可能會與選舉相關,因此希望轄內警調廉政風等單位,持續做好反賄、查賄與選舉布建等工作,讓南投鄉親感受到查賄與反賄之推動,建立乾淨選風。
王邁揚院長致詞表示:近期發生的美伊戰爭,顯示乾淨能源取得及多元能源政策,對國家永續發展與民生穩定之重要性,且協助國家綠能推動是今日與會各位的神聖使命,而如何打擊妨礙綠能發展犯罪,將障礙排除,首先就是需要蒐集不法的情資,至於情資來源如何保護則是本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要深入討論的主題,祝福今日與會各位收穫滿滿。
本次「揭弊保護・深耕綠能・透明廉能」反貪暨綠能聯繫會議,由本署賴政安主任檢察官報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圖利與便民區辨」暨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廉政宣導,課程演講過程中不斷提醒承辦同仁,務必注意不得透露揭弊者身份,揭弊受理通知與調查結果通知義務履行等規範要點,期盼透過今日的會議交流,能解開執法或行政上的疑難雜症。大家攜手合作,一邊加速綠能轉型,一邊守護行政廉能。
本署檢舉專線 (049)2242275
掃描本署檢舉 QRCODE 密碼直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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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Nantou
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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