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2026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5 年第 2 次約用檢察官助理招考
壹、依據:依法務部 114 年 10 月 1 日法檢字第 11404534880 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 114 年
10 月 14 日檢人字第 11400190820 號函辦理,本次進用之檢察官助理屬約用人員,約用
期係採曆年制約用,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貳、報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未具雙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
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法律系所或相關
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智慧財產權法、行政法、強制執行等相關科目,12 個學分以上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
參、錄取名額及進用須知:
依成績順序正取 1 名;另擇優儲備若干名,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按總成績排序通知進
用;惟有前點第二款情形者,即喪失儲備資格,不予進用。進用後始發現其於進用時有
該情形者,應撤銷進用。候用人員於本署再次舉辦檢察官助理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進用
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另甄試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肆、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逕以掛號郵寄
至 540226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 757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
明「報名 115 年檢察官助理甄選」,或親自送達(以報名表件送達本署收發室蓋收文
章之日期為準),逾時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
三、洽詢報考事宜聯絡電話:049-2242602 分機 2059 游小姐;洽詢工作內容聯絡電話:
049-2242602 分機 2922 林小姐。
四、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署網頁 http://www.ntc.moj/自行下載。
伍、報名時應附文件:
證明及報名文件均請以 A4 大小格式紙張印製,依序排列如下:
一、報名表 1 份(須使用本署本次公告之報名表,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
帽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大學以上法律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如以國外學
歷報考者,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 1 份)。
三、律師、高考法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無則免附)。
四、附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五、曾任法院或檢察署工作相關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人員手冊影本,並蓋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無則免附)。
六、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另請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份,並
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上開應繳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則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陸、考試方式
一、筆試(占總成績 50%,總分為 100 分)
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考試時間 1 小時,
題型以選擇題、是非題、簡答題為範圍。
※筆試成績前 12 名者始能參加口試,第 12 名如有同分者,併列參加口試。
二、口試(占總成績 50%,總分為 100 分)
就應試人之一般常識、法律專業知識、儀表、談吐、工作經驗、細心度、電腦知識
及專長等綜合評分,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儲備。
※總分同分者,名次排序以筆試成績高者為較前次序;仍為同分者,由本署加測電
腦中文打字測驗,成績高者為較前次序。
柒、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日期:暫訂 1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於本署 4 樓大禮堂舉行,請於上午 10 時
報到,10 時 20 分考前說明,10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考試。
二、筆試名單:115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前,公告於本署網站,請應試人員
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三、本甄試不製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任一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試。
四、口試日期:暫訂 11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五、筆試成績前 12 名者得參加口試,參加口試名單、日期、時間及地點預計於 115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前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
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六、上開筆試及口試日期均為暫訂,屆時如需異動將於原暫訂日期前 1 日下午 4 時前公
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電話通知。
捌、工作內容:
一、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及附表。
二、協助檢察官分析法律問題及蒐集相關資料。
三、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資料庫之建置、資料輸入及比對。
六、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業務。
七、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
玖、待遇:
依據「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每薪點折合率約為
新臺幣【下同】139.1 元)。薪點自 360 薪點起敘,約支 50,076 元。其具有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 376 薪點起敘,
約支 52,302 元。
壹拾、 甄選錄取公告:
一、本次招考正取及儲備候用人員名單,於 115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公告於
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二、本署將依報名時所留電話或電子信箱通知錄取人員報到時間,逾期未報到者喪失錄
取資格。報考人於候用期間有更新上開聯絡資料情形,應確實通知本署人事室更新
聯絡資料,如經本署連續 2 個工作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共 3 次均未能聯繫上時
,喪失錄取或候用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壹拾壹、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進用時,前 3 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有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違反
契約等情事者,本署得依契約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試用期滿後之任職期間
,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品性不端、工作不力或違背契約有具體事證者,本署得終
止契約,不得異議。
二、錄取人員報到時,由本署按規定訂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契約進用並切結保密同意書
,有違反契約或違反保密義務之情形者,本署即予終止契約,不得異議。
三、應試人員應依本署公告之試場注意事項(附件 1)及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附件 2)應考
。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或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本甄試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南投縣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
,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署官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
益。
五、本簡章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署公告及解釋為準。
附件一
試場注意事項
第 1 條
應試人員應於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
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第 2 條
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
,任一正本(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
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應試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
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試人員應自行檢查答案紙之科目、編號及姓名及試題之科目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
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3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
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答案紙。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紙。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答案紙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因過失未繳交答案紙者,就其未繳交之答案紙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本署逕行告發。應試人員雖將證據湮
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4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答案紙彌封、編號。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答案紙、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答案紙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應試人員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5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紙作答。
二、裁割答案紙。
三、污損答案紙。
四、在答案紙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答案紙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
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紙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6 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試人員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有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
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口試成績三分至五分。
第 7 條
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分者,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保留證據,經應試人員、監
場人員、試務中心主任簽名後,層送檢察長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將影本粘貼被扣考或
扣分之答案紙上,以憑核計成績。
第 8 條
應試人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但外
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應試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答案紙,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經監
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第 10 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 4 條至第 6 條所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試人員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
應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一、 請於就座前先確認應試編號與座位編號是否一致,以免誤坐他人座位。
二、 考試時不准交談、窺視,除必要應用文具外, 其餘不得留於應試人員座位上。
三、 於鈴響 15 分鐘內仍可入場(時間認定以監場主任為主)。
四、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
位旁。
五、 考試開始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考試結束前交卷者請連同試題繳回。
六、 答案紙發下後,請先核對答案紙之科目、編號及姓名是否正確。
七、 答案紙務須節用,不再另外發給。
八、 答案紙書寫方式,一律以直式橫書為限。
九、 試題右上角請應試人員自行註明應試座位號碼。
十、 請遵守試場注意事項,如有違規情事,將依試場注意事項處理。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南投地檢署官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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