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由法律工作者於2009年註冊成立的澳門社團,編號4355,擁有”法律學位”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專頁提供網上法律諮詢及轉介服務,定期發佈有關法律的新聞及資訊,並組織一系列法律課程,至今已培訓超過三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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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回歸祖國第十一年,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急劇轉變的形勢下,法律體系如何發展及本地化、如何培育更多的法律人才及擴展其發展空間,以適應時代的演變及社會的需求,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極為關心的議題。因此,本著增進各法律專業人員之友誼及交流,為澳門的法律發展盡力的要旨,在一班志同道合的、法律專業出身的人員充分倡議商討後,決定成立澳門法律專業學會(2009年11月4日成立)。

初院已完成首宗國安案審理並擇日宣判初級法院發出新聞稿指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9月18日完成了嫌犯區錦新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庭審程序,將另行擇日宣判。
18/09/2026

初院已完成首宗國安案審理並擇日宣判

初級法院發出新聞稿指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9月18日完成了嫌犯區錦新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庭審程序,將另行擇日宣判。

物管公司涉假聘外僱助"黑工"來澳工作司警已拘捕相關十一人司法警察局揭發一間物業管理公司虛假聘用外僱,並已拘捕包括負責人在內的3名公司管理層、1名前外僱及7名假外僱,案件至少涉及不法獲利約100萬人民幣。事緣某物業管理公司業務萎縮,該公司老闆...
17/09/2026

物管公司涉假聘外僱助"黑工"來澳工作
司警已拘捕相關十一人

司法警察局揭發一間物業管理公司虛假聘用外僱,並已拘捕包括負責人在內的3名公司管理層、1名前外僱及7名假外僱,案件至少涉及不法獲利約100萬人民幣。

事緣某物業管理公司業務萎縮,該公司老闆便與經理合謀“出售”閒置外僱額,聯合公司主管及前僱員物色人選,收取報酬協助內地人士申請以外僱身份來澳“接私單”,合共獲利約100萬元人民幣。司警昨日先後拘捕相關四名物管公司成員及七名假外僱,並將繼續調查是否有其他人涉案。

落網的物管公司老闆姓梁,56歲,本澳男居民;第二疑犯姓劉,66歲,本澳男居民,物管公司經理;第三疑犯姓趙,37歲,內地男子,物管公司主管;第四疑犯姓譚,48歲,內地男子,物業管理前僱員。七名假外僱年齡介乎25歲至59歲,均為內地男子,在內地從事維修裝修工作,“藍卡”登記分別為管理員、清潔員、維修員等工種。

司警今年5月破獲一宗涉及另一公司的黑工案件,調查後懷疑梁某持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存在“假僱用”情況,作出深入跟進。經了解,司警發現該公司名下多名外僱無發薪記錄,各人出入境時間與一般物管公司工作時間有異,經此揭發上述外僱未於報稱的工作地點上班,確認梁某的公司違法。

警方16日正式採取行動,先後於關閘口岸截獲七名涉案假僱員,同時在北區及青茂口岸將四名主腦帶返司警局調查,在北區公司辦工點搜獲涉案文件。司警發現梁某的公司前年(2024年)因業務萎縮,導致部分外僱額無法使用,便暗中生計“出售”閒置配額以圖利,直至近日被警方揭發。

根據調查所得,每名假外僱首年先支付45,000元人民幣費用,隨後每年付費36,000元人民幣為“藍卡”續期,2024年至今已獲利約100萬元人民幣。假外僱來澳後於各區“接私單”,從事櫥櫃安裝、室內裝修、清拆廢料等工作。

被問到分贓問題及是否有其他人涉案,司警表示仍待調查,並已將案件通報勞工局,之後將以"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對各人落案,移交檢院跟進。

中院維持認定觀音堂多項改動工程導致文化價值受損      甲為一間法人會址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觀音堂的社團。2021年3月19日至11月15日期間,文化局人員多次對普濟禪院(觀音堂)進行巡查,發現上述不動產曾被作出共18項改動。文化局研究及...
16/09/2026

中院維持認定觀音堂多項改動工程導致文化價值受損

甲為一間法人會址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觀音堂的社團。2021年3月19日至11月15日期間,文化局人員多次對普濟禪院(觀音堂)進行巡查,發現上述不動產曾被作出共18項改動。文化局研究及計劃處就有關改動情況對不動產狀況的文化價值影響作出分析及製作報告,報告中指出共有9項改動情況,包括於壁畫裝上金屬條、更改通道牆身飾面顏色等改動導致文化價值受損。2021年7月30日及12月16日,文化局透過公函通知甲涉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在未領有工程准照下對被評定的不動產實施工程或工作而導致該不動產受損。2021年8月12日,甲對導致文化價值受損的其中3項改動情況提交書面解釋。

2022年8月19日,文化局文化遺產廳廳長作出批示,就導致文化價值受損的其中1項改動情況,因超過處罰時效作歸檔處理,其餘8項改動情況則因涉嫌違反法律,決定對甲作出控訴。此決定於8月26日透過公函通知甲。2022年9月16日,甲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辯護。2023年2月15日,文化局文化遺產廳廳長作出批示,決定向甲科處最低罰款額200,000澳門元。2023年3月23日,甲針對有關處罰決定向文化局局長提出必要訴願。2023年5月2日,文化局局長作出批示駁回其必要訴願並維持有關的處罰決定。

2023年6月7日,甲針對文化局局長的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主張有權限判定涉案改動是否應被視為工程或工作並發出相關准照之實體為土地工務局,而非文化局,故認為被上訴行政決定沾有錯誤適用法律之瑕疵。此外,文化局未能證明普濟禪院(觀音堂)因涉案改動而存在任何實質性受損,雖然確實改變了紀念物的外觀,但皆為保護涉案文化遺產的舉措。行政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甲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無論是更改建築物牆身顏色,還是在水巷、門面、牆頭、花槽等位置新增其他物件,都對禪院建築物、其組成部份或者整體景觀產生影響,因此,為著第11/2013號法律第98條第1款(六)項之效力,甲對普濟禪院(觀音堂)作出的改動應視為須領取准照方可進行的“工程或工作”。其次,依據《民法典》第8條第3款解釋第11/2013號法律第38條第5款,立法者明智地將第11/2013號法律第98條第1款(六)項所指“工程或工作”的認定與決定權限賦予了文化局,而非土地工務局,因此,文化局才享有判定涉案行為是否屬第98條第1款(六)項所指之“工程或工作”的權限,這是“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的宗旨和存在理由。

關於普濟禪院(觀音堂)的受損問題,第11/2013號法律第10條第1款與第2款規定,任何人均承擔保存文化遺產的義務,包括不侵犯屬文化遺產之財產的完整性,防止屬文化遺產的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該法律第12條(一)項要求被評定財產之所有權人必須履行“適當使用有關財產,以確保其保存及完整,避免該等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的一般義務,其第13條則進一步要求此等財產之佔有人和其他物權權利人必須履行同樣的義務。其中,文化遺產之“完整性”不僅指其物化形態之結構與形體完好無損,而且涵蓋它們所體現的氣質、美感、景觀、整體布局之構思及它們與整體環境之融洽和諧。第11/2013號法律第98條第1款(六)項要求的“破損”須包括對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美學價值”的任何損害。循此理解,甲所謂“實質性損害”是對“破損”一詞的曲解。甲在普濟禪院(觀音堂)實施更改工程,改變了普濟禪院(觀音堂)的外觀特徵、空間氛圍不協調,導致紀念物的整體景觀、原真性及文化價值受損。

合議庭續指,案中沒有發現甲故意損害文化遺產的證據與跡象,其所稱為追求保護文化遺產之目的亦屬可信。儘管如此,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與依法實施工程或工作的義務之間並不存在衝突,甲完全可以先領取准照,再對涉案紀念物進行保護性工程或工作,以便履行維護及弘揚文化遺產之義務。故此,不存在能夠阻卻事實不法性的義務衝突。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參閱中級法院第418/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赴澳升學內地男生於校園女廁偷拍被治安警法辦一名來澳就讀大學的內地男生,涉嫌在女廁內偷拍,女事主報案追究。治安警接報後約4小時內鎖定嫌疑人,並於大學宿舍將其拘捕。被捕內地男子姓陳,約二十歲,報稱就讀離島某大學。案發於上周五(11日)下午4時,...
16/09/2026

赴澳升學內地男生於校園女廁偷拍被治安警法辦

一名來澳就讀大學的內地男生,涉嫌在女廁內偷拍,女事主報案追究。治安警接報後約4小時內鎖定嫌疑人,並於大學宿舍將其拘捕。被捕內地男子姓陳,約二十歲,報稱就讀離島某大學。

案發於上周五(11日)下午4時,一名女生在離島區某大學女廁如廁期間,發現旁邊廁格上方有一部手機,並有鏡頭對準,懷疑被進行偷拍,隨即離開現場。事主於事發當日未有即時報警,而是先與大學管理員進行溝通後,至翌日(12日)下午正式向警方報案。

治安警接案後隨即展開偵查,透過現場監控迅速鎖定一名年約20歲、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就讀本地大學的男性學生,並於同日晚上約8時在大學宿舍將其截獲。從接案到破案相隔約4小時。

警方在陳某的手機中共發現28段在同一女廁偷拍女生如廁的影片及10張照片。陳某持有手機及平板電腦各一部,兩者設有自動同步功能,拍攝行為主要透過手機完成。警方在涉案設備中發現其中3段短片及9張照片懷疑與本案有關,其他影片與照片或涉及其他女性受害者。

經查問,陳某供認犯案,聲稱因學習壓力大,偷拍女生如廁減壓發洩。警方確認涉案男子於本次作案時尾隨事主進入洗手間,至於此前是否採用相同手法,目前未能確定。治安警表示,此案至少有數名受害女生。涉案男子聲稱相關拍攝行為最早可追溯至今年8月份,關於是否曾將相關影像對外傳播,涉案男子尚未有交代,警方表示需進一步偵查確認。

案件目前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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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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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取消公司因股權移轉導致私家車往來港澳配額的決定      甲為澳門一間有限公司。2018年,甲公司按照刊登於2018年6月13日第24期《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作出首次申請,獲批發出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1個。2019年,...
15/09/2026

中院維持取消公司因股權移轉導致私家車往來港澳配額的決定

甲為澳門一間有限公司。2018年,甲公司按照刊登於2018年6月13日第24期《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作出首次申請,獲批發出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1個。2019年,甲公司按照刊登於2019年8月21日第34期《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提出續期申請,並獲續期上述配額,為期3年。上述2019年的公報中並無規定法人申請人在配額有效期內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2022年,甲公司透過新聞獲悉可再次申請配額續期,遂於網上提交續期申請。2024年5月24日,基於商業考量,甲公司的唯二股東乙及丙將其全部股暫時轉讓予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丁。鍳於甲公司在配額存續期內移轉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違反了刊登於2022年9月28日第39期《公報》第二組交通事務局公告中應遵事項第2款3)項的規定,交通事務局局長於2024年12月13日作出批示,決定取消甲公司的配額,並向甲公司作出通知。2025年1月16日,甲公司就上指批示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丁亦於同日向原股東乙轉讓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最後於同年3月7日作出批示,維持取消配額的決定。

甲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於2022年在網上申請續期時,被訴實體沒有提醒申請續期的條件存在變更,違反善意原則。甲公司亦主張有關的股已經轉回原股東所有,因此移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狀態已不存在,故認為行為存在法律前提錯誤。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就違反善意原則的主張,合議庭指出,不論是首次還是續期申請,這種性質的行政程序屬於授益性程序,利害關係人應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符合申請要件。因此,甲公司理應自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續期申請的要求,沒有權利依賴行政當局的提醒,否則,這種心態等於推卸責任。況且,甲公司於2022年提出續期申請,該申請的應遵事項已載於《公報》的公告及交通事務局的網站內。此外,善意原則僅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於受羈束之行為。而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兩名股東在配額的存續期內將全部股進行轉讓,符合應遵事項第2款3)項所規範的取消配額要件。該項規定屬於強行性規範,只要符合了該前提條件,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就甲公司主張被訴行為存有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合議庭認為,被訴實體在提起行政程序時,違法的移轉行為經已發生,即使在必要訴願進行期間,將所有的股移轉回原股東,也不影響已既遂的違法行為。再者,上述規定所針對的是移轉行為本身,而非以事後將股移轉予原股東作為判斷標準。而且,即使最後所有的股權移轉到原股東名下,這亦僅屬於新的轉讓行為,不可能消除或抵銷已經既遂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32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因當事人原因致行政程序延誤 終院維持當局駁回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決定      戊於2005年11月1日以不動產投資為由獲批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3年2月6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批准...
11/09/2026

因當事人原因致行政程序延誤 終院維持當局駁回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決定

戊於2005年11月1日以不動產投資為由獲批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3年2月6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批准了戊提出的將其在澳門的居留許可延伸至其未成年子女甲、乙及丙的申請,之後再批准將相關許可續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12月19日,戊再次為甲、乙及丙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然而,基於戊與其配偶丁離婚,貿促局需審查甲、乙及丙在澳居留的可能性。貿促局於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對上述情況作出解釋,直至2020年3月12日,戊提交了一份法院裁判,當中顯示甲、乙及丙的撫養權被判給了戊。戊於2020年5月20日去世,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隨後於2021年1月20日駁回甲、乙及丙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理由是該等許可是源自於戊的居留權延伸。甲、乙及丙就貿促局的決定提起必要訴願,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駁回了訴願。甲、乙及丙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原則上行政程序應在90日期間內完成。如果貿促局在戊去世前審查甲、乙及丙的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並作出決定,且如果申請獲批准,那麼甲、乙及丙就已經完成了《基本法》和第8/1999號法律所規定的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的七年期間。由於甲、乙及丙在戊去世前已經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因此戊去世的事實就無法影響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尤其是不會成為宣告居留許可失效的依據。換言之,在沒有事先考慮若就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適時作出決定則結果是否會是批准的情況下,行政當局依法不得基於在上述七年期間之後才發生的事實(戊去世)駁回甲、乙及丙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故此,中級法院裁定甲、乙及丙的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不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本案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致使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行政程序在時間上拖延(超過上述90日期間),並最終在戊去世後才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真正原因。本案卷宗顯示,在戊於2018年12月19日提出上述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後,貿促局發現甲、乙及丙的親權被交予戊的前妻丁,這導致貿促局於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對這一情況作出解釋,而戊最終透過其於2020年3月12日提交的信函才對此作出完整的澄清,告知並證明其子女的親權已經由法院裁判交託予其本人。合議庭認為,相關行政程序的延誤存在完全正當、可理解且合理的理由,因為行政當局為查明甲、乙及丙的親權狀況而採取了一些措施,以便在完全澄清、了解和衡量相關狀況之後再去審查所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並作出有理有據的決定,因此,合議庭認為上述過程不應受任何非議或譴責。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經濟財政司司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8/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初級法院將於九月十六日以不公開方式開庭審理首宗國安案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將於九月十六日開庭審理涉嫌犯區錦新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應檢察院請求並經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案件主理法官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
11/09/2026

初級法院將於九月十六日以不公開方式開庭審理首宗國安案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將於九月十六日開庭審理涉嫌犯區錦新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應檢察院請求並經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案件主理法官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為確保不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決定以不公開方式開庭審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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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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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宣告拆除無線電監察站裝置的決議無效      郵電局為某大廈37個獨立單位的業主,占分層建築物總價值的10.065%,2021年9月7日舉行的該大廈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通過了八項議程,其中第5項決議為授權涉案大廈管理機關於任期內代表該...
10/09/2026

終院宣告拆除無線電監察站裝置的決議無效

郵電局為某大廈37個獨立單位的業主,占分層建築物總價值的10.065%,2021年9月7日舉行的該大廈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通過了八項議程,其中第5項決議為授權涉案大廈管理機關於任期內代表該大廈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揀選具備能力而不妨礙各業主權益之機構,妥善規劃利用該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並簽訂使用協議;第8項決議為拆除在涉案大廈天台共同部分裝設之頻譜收發裝置,並要求與該裝置相關之住宅單位還原。郵電局雖對上述兩項議程投了反對票,但亦無礙其獲得通過。郵電局遂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上述決議非有效,並產生所有法律後果。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郵電局提起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郵電局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5年5月確認了被上訴判決。郵電局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第5項決議,郵電局認為此項協議變相變更了分層建築物所有權設立憑證,賦予管理機關自由設立某個小業主,甚至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專屬使用權,損害了其他小業主,尤其是郵電局的利益,使得各小業主將不可避免地無法充分享益大廈的共同部分,違反了《民法典》第1302條及第1324條的規定。另外,有關決議因未經修改分層建築物所有權設立憑證所要求的業主人數批准,違反《民法典》第1321條第1款及第14/2017號法律第30條第2款至第7款的規定,根據該法律第34條第1款(三)項規定,應為無效。合議庭認為,該決議並不存在郵電局所提出的非有效情形,因為它既不是一項對設立憑證的變更,亦未顯露出有任何實質且具體的違背小業主或郵電局利益的行為。經驗表明,若放任共同空間的潛力而不加以開發利用,長遠而言甚至可能對全體小業主造成重大損害,不僅僅是因不使用可能會加速設施的損壞。雖然不能排除管理機關將來濫用其獲賦予權力的可能性,但法院不應基於執行決議可能引發上述後果的單純猜測而宣告決議無效,因此,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第8項決議,合議庭指出,無線電監察站的安裝源於澳門總督1992年及1993年的相關批示。郵電局與Schmidt &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公司訂立了行政合同,土地工務運輸司於1993年7月發出了安裝工程的准照。無線電監察站是郵電局履行其監察和消除無線電干擾,以使澳門居民能享用正常的電台、電視及互聯網服務而不受干擾的公共職能的基本設備,放置於涉案大廈天台的天線和電纜對該監察站接收無線電通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不應認為郵電局仿佛一名私人那樣脫離其職責及權限,以自擔風險的方式作出了眾被上訴人認為屬於私人管理範疇,從而可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自治權之內予以討論及議決的行為。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宣告就第8項議程的決議無效,第5項議程的決議則維持有效。

參閱終審法院第126/2025號及第126/2025-I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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