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由法律工作者於2009年註冊成立的澳門社團,編號4355,擁有”法律學位”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專頁提供網上法律諮詢及轉介服務,定期發佈有關法律的新聞及資訊,並組織一系列法律課程,至今已培訓超過三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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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回歸祖國第十一年,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急劇轉變的形勢下,法律體系如何發展及本地化、如何培育更多的法律人才及擴展其發展空間,以適應時代的演變及社會的需求,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極為關心的議題。因此,本著增進各法律專業人員之友誼及交流,為澳門的法律發展盡力的要旨,在一班志同道合的、法律專業出身的人員充分倡議商討後,決定成立澳門法律專業學會(2009年11月4日成立)。

離職待退休依法生效不取決於行政行為 終院維持拒絕強制退休的決定      甲為治安警察局警員,主張其自身狀況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為《通則》)第262條第2款的規定,向當局提出對其展開離職待退休程序的申請。治安警察局曾就...
10/06/2026

離職待退休依法生效不取決於行政行為 終院維持拒絕強制退休的決定

甲為治安警察局警員,主張其自身狀況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為《通則》)第262條第2款的規定,向當局提出對其展開離職待退休程序的申請。治安警察局曾就甲的情況向行政公職局、衛生局諮詢意見,以及將甲的相關資料送交退休基金會進行分析,並獲退休基金會回覆指甲的狀況不符合《通則》第106條第1款、第2款及第107條第1款a項規定的前提,無從適用《通則》第262條第2款關於強制退休的規定。因此,治安警察局拒絕展開強制退休的程序。甲向保安司司長提起訴願,保安司司長透過批示駁回甲的訴願。甲針對上述保安司司長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甲的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訴行為。

保安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甲是否可強制退休是依法產生的效果,並不取決於任何行政行為,因此應裁定被訴行為不具可訴性,繼而駁回司法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本案中,甲要求根據《通則》第107條第1款a項的規定,對其開展離職待退休的行政程序,而保安司司長駁回其聲請,認為其狀況並不符合離職待退休的法定要件。表面看來,保安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個可訴的行政行為,因為是由最高上級否決了甲的請求,故具垂直終局性及對甲產生外部效力。然而,《通則》第107條第1款a項已清楚表明相關的離職待退休法律效果是依法自動產生,並不取決於任何行政決定,治安警察局僅是拒絕對甲展開強制退休程序,而保安司司長則認為治安警察局的不作為是正確的,故駁回了甲的訴願。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的規定,依法對外產生法律效果,是行政行為的必然特徵,而本案的被訴行為,嚴格來說,只是單純表達了其對甲離職待退休法定條件的審查意見,認為因不符合相關的法定要件從而不能依法產生自動離職待退休的法律效果,故不屬真正意義上產生外部效力的行政行為,繼而不具可訴性。合議庭補充指出,實際上甲應透過《行政訴訟法典》所規定的“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訴”的訴訟機制來保障其聲稱擁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保安司司長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裁決,駁回司法上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51/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面向澳門永久居民公開招聘50名員額制工作人員的報名日前結束,共有4,550名澳門青年報名,平均招錄比為91:1,相比執委會此前兩批次同類型招聘報名情況,報名人數比前兩次報名人數總和增加33%,平均招錄比為此前的3倍,...
10/06/2026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面向澳門永久居民公開招聘50名員額制工作人員的報名日前結束,共有4,550名澳門青年報名,平均招錄比為91:1,相比執委會此前兩批次同類型招聘報名情況,報名人數比前兩次報名人數總和增加33%,平均招錄比為此前的3倍,顯示澳門青年對在橫琴合作區工作的接受度顯著提升。

統一司法見解:使用偽造文件進行詐騙構成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實質競合      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第133/2024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
08/06/2026

統一司法見解:使用偽造文件進行詐騙構成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實質競合

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第133/2024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的決定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 487/2022 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133/2024號刑事上訴案)認為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只構成“詐騙罪”,偽造文件是一個手段,而詐騙是其目的,該等文件只能用於相關詐騙行為中,並不能獨立使用,故被告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處兩罪,“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的“詐騙罪”吸收。

而作為上訴依據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487/2022號刑事上訴案)則認為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分別構成“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兩罪。“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即使作為一個犯罪手段而構成另一罪名之時,對前者也同樣應予以懲罰,兩者是一個實際競合的關係。

檢察院認為,上述兩項中級法院的裁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一罪,抑或實質競合構成“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兩罪這一法律問題存在對立的法律解決辦法。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偽造文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文件的公信力、法律交易安全與證明力,旨在維護人們對文件真實性的信任及交易安全,尤其考慮文件在證據層面上的安全及可信性;而“詐騙罪”所保護的是財產法益。

合議庭續指,“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之間不存在特別關係和補充關係,因兩罪的構成要件互不包含,沒有一般與特別的邏輯關係,且兩罪均是獨立自主的罪名和處罰,不存在僅在不構成他罪時才處罰另一罪的補充定位。此外,雖然偽造文件行為可能是詐騙行為的手段,但兩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代表必然存在吸收關係。偽造文件並非詐騙的“必然、唯一手段”,具有獨立不法內涵及社會危害性,故應獨立作出處罰。

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透過偽造文件等手段令教青局批出款項並造成財產損失,雖然被告偽造相關文件的目的是為了騙取教青局的活動津貼,然而,相關偽造文件行為既遂於詐騙行為之前,且有關文件若未被發現為虛假,將存留於相關檔案中,偽造文件的危害性並沒有隨著“詐騙罪”的既遂而消失,相關的虛假文件仍存在於法律秩序之中,繼續流轉,或被用作證明文件,持續損害文件的公信力和法律交易安全。基於此,兩罪間並不存在吸收關係,相反,構成實質的競合犯罪。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修正被上訴裁判與本統一司法見解不符的見解,然而依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中級法院對被告作出的判罰(《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425條第2款及第427條第2款),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第1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偽造文件進行詐騙的行為構成“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實質競合,應根據《刑法典》第71條之規定作出競合犯罪處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111/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將刊登在2026年6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治安警副局長等12人涉嫌操控賣淫被羈押檢察院表示,日前警方成功破獲三個以桑拿場作掩護的操控賣淫犯罪集團,合共拘捕 26名澳門、內地及香港涉案人士。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目前共 12名嫌犯已被羈押候審,當中包括涉案的 3名現役保安部隊人員。在...
07/06/2026

治安警副局長等12人
涉嫌操控賣淫被羈押

檢察院表示,日前警方成功破獲三個以桑拿場作掩護的操控賣淫犯罪集團,合共拘捕 26名澳門、內地及香港涉案人士。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目前共 12名嫌犯已被羈押候審,當中包括涉案的 3名現役保安部隊人員。

在檢察院公佈被羈押侯審中的12人名單中,其中披露一名60歲梁姓男子為澳門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名51歲陳姓男子為治安警察局代處長,以及一名54歲蘇姓男子為治安警察局警員。

經初步偵查,澳門三個犯罪集團藉水療、按摩作偽裝,招攬亞洲及東歐女子從事性交易活動,案中部份嫌犯涉嫌與本澳現役保安部隊人員及退役司警人員定期接觸及懷疑交收賄款,從而換取警方的行動資訊,令犯罪集團實施操縱賣淫的犯罪活動得以存續。

檢察院經偵辦上述案件後,向刑事起訴法庭建議對26名嫌犯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經法庭審訊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嫌犯涉嫌分別觸犯多項罪行,考慮到有組織犯罪屬嚴重罪行,防止嫌犯畏罪潛逃等因素,法庭決定採納檢查院建議,對12名嫌犯採取羈押,另14名嫌犯採取其他法定強制措施。

被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嫌犯共12名,包括:
姓吳,男,52歲,內地居民,報稱商人;
姓梁,男,60歲,本澳居民,治安警察局副局長;
姓陳,男,51歲,本澳居民,治安警察局代處長;
姓蘇,男,54歲,本澳居民,治安警察局警員;
姓李,男,61歲,本澳居民,報稱桑拿經理;
姓鄭,男,57歲,本澳居民,報稱食店東主;
姓蘇,男,68歲,本澳居民,報稱退休人士;
姓卓,男,39歲,香港居民,報稱桑拿股東;
姓藍,女,41歲,香港居民,報稱水吧員工;
姓羅,男,62歲,本澳居民,報稱桑拿員工;
姓黎,男,47歲,內地居民,報稱商人;
姓潘,女,51歲,本澳居民,報稱家庭主婦。

警長七度擅離崗位捱罰 上訴終院駁回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2023年10月及11月期間,治安警察局一名警長甲在未經上級同意下,先後七次在補充性工作時段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及未穿著治安警察局制服上班,涉嫌違反端莊義務和勤謹義務。治安警察局對甲提起...
03/06/2026

警長七度擅離崗位捱罰 上訴終院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2023年10月及11月期間,治安警察局一名警長甲在未經上級同意下,先後七次在補充性工作時段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及未穿著治安警察局制服上班,涉嫌違反端莊義務和勤謹義務。治安警察局對甲提起紀律程序。

經預審,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2024年4月9日作出批示,決定對甲科處20日罰款的紀律處分。針對上述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於2024年6月13日作出批示,認為預審員未有針對甲的違紀行為是否構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90條規定的不合理缺勤作調查,且甲在補充性工作時段內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時間的行為非屬第13/2021號法律第150條規定的疏忽或錯誤理解義務的前提要件,認為預審員錯誤適用相關規定。

基於紀律程序卷宗存有上述瑕疵,保安司司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第125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款、第133條第2款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c項的規定,廢止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對甲科處罰款紀律處分的決定,命令預審員補充調查及重新對甲提起控訴,並依法進行後續程序;治安警察局須核實甲在上述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是否仍符合收取相關增補性報酬。

甲針對保安司司長廢止治安警察局代局長作出的紀律處分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於2025年6月19日裁定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的行政行為。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審理該案件。合議庭指出,在判斷司法上訴人是否具正當性時,《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要求其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被訴行為而遭受了侵害,又或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時有直接、個人及正當的利益。在本案中,廢止原有的處罰對甲而言是有利的,在還未有新的處罰下,該行為不對甲造成任何直接損害,因此甲不是擁有被司法上訴所針對的行為侵害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利益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甲之所以希望維持原有的處分決定,是因為預計被訴實體必然會作出另一個更重的處分決定,然而這僅是一假設性情況,並非當前且實際存在的。在沒有新的處分決定下,甲不具直接的利益去反對廢止對其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

合議庭認為,甲核心所反對的,並非是廢止原紀律處分的決定,而是命令作出補充調查及重新分析相關違紀行為的嚴重性的決定。該些決定因是內部行為及非終局行為而不具可訴性,從而不能成為司法上訴的標的。而甲希望透過對廢止行為提出的司法上訴,去否定該些不具可訴性的決定,這種規避法定司法上訴規則的做法,法律上並不容許。

綜上所述,駁回司法上訴人的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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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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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班、7月班現正收生,立即報名,實現職涯理想👍🏻

行政會完成討論《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2026年6月15日起生效。《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維持對發放資格的要求,居民須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方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元10,000元、非永久性居...
30/05/2026

行政會完成討論《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2026年6月15日起生效。

《2026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維持對發放資格的要求,居民須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方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元10,000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元6,000元。身份條件是指在202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在澳條件是指在2025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日。

為照顧特定群體,法規保留對三類人士豁免計算在澳時間:
1. 於2025年12月31日未滿22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
2. 於2025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收取殘疾金的人士;
3. 於2025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行政法規延續下列八種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亦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1. 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2. 住院;
3. 年滿65歲並居於內地,或者未滿65歲而因健康原因居於內地;
4. 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
5. 對於為負擔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的情況,家庭成員的居住地由澳門擴展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6. 履行公務;
7. 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8.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居民可於6月15日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資格者將按既定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獲發現金分享款項,無需提出申請。

居民如在2025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以致身處澳門不足183日,可在2026年6月15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經審核如確認符合條件,亦會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為簡化行政手續,社會保障基金將使用《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為分配2026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而取得的資料及文件,以確定居民身處外地的情況屬法規所定的理由,免卻居民重複辦理。

青洲大馬路近北區警署行人橫道昨晚發生奪命車禍,私家車疑斑馬線未讓先,撞倒並輾過一名過馬路的十歲男童。男童被捲入車底,送院搶救不治。治安警察局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肇事私家車男司機姓周,四十多歲,澳門永久居民,報稱電腦工程師,酒精測試結果為...
28/05/2026

青洲大馬路近北區警署行人橫道昨晚發生奪命車禍,私家車疑斑馬線未讓先,撞倒並輾過一名過馬路的十歲男童。男童被捲入車底,送院搶救不治。

治安警察局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肇事私家車男司機姓周,四十多歲,澳門永久居民,報稱電腦工程師,酒精測試結果為0。他涉嫌觸犯過失殺人罪,昨日已被警方拘捕,今日上午移交檢察院偵辦,涉案車輛已被扣押。

意外昨晚約8時18分發生,警方接報後立即派員到場處理,實施臨時交通管制,防止二次傷害,並開通救援通道,確保消防救護車順利施救及送院。交通警員隨即展開現場勘查、證物固定及調查取證工作。

經初步調查,涉案司機在行經斑馬線前未有減速,現場未發現剎車痕跡,司機聲稱當時沒有留意有行人橫過馬路。警方已調取現場交通監控、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並獲目擊者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將列為案件證據。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37條及第103條,駕駛者駛經斑馬線時必須減速,必要時停車讓行人優先通過。一般違例將罰款600至2,500澳門元;累犯最高罰款5,000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若造成人身傷亡,須負刑事責任,面臨徒刑處分。

如肇事者被檢控過失殺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34條,過失殺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屬嚴重過失,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

投考大學及公職的朋友注意了,最後一班,受持教資助,名額非常有限,拼手速💪🏻
22/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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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博彩信貸資格或業務不可透過任何形式轉給第三人      丙公司及戊公司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從事博彩信貸業務,他們在2019年期間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經營貴賓會。甲在貴賓會開設了帳戶,該帳戶可於X娛樂場及Y娛樂場的貴賓會使用。乙...
22/05/2026

法定的博彩信貸資格或業務不可透過任何形式轉給第三人

丙公司及戊公司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從事博彩信貸業務,他們在2019年期間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經營貴賓會。甲在貴賓會開設了帳戶,該帳戶可於X娛樂場及Y娛樂場的貴賓會使用。乙先後四次透過甲的上述帳戶向丙或戊借取一定款項的幸運博彩籌碼,用於在X娛樂場或Y娛樂場的貴賓會內進行賭博,乙並承諾於15天內全數償還借款,逾期不還將向丙或戊支付按年利率48%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擔保乙履行債務之還款,甲同意向乙的借款提供保證,借款的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關借貸及還款情況如下:

1. 2019年9月6日,乙向丙借取40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並在2019年9月7日償還了100,000.00港元。2019年9月8日,甲為乙向丙償還300,000.00港元。
2. 2019年9月9日,乙向丙借取239,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19年9月28日,甲為乙向丙償還239,000.00港元。
3. 2019年12月15日,乙向丙借取1,00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20年1月11日,甲為乙向丙償還1,000,000.00港元。
4. 2019年12月24日,乙向戊借取43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20年1月21日,甲為乙向戊償還430,000.00港元。

為向甲作出清償,乙分別在2019年9月20日、12月14日、12月30日向甲轉帳人民幣326,376.00元、900,000.00港元及人民幣539,400.00元。

甲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宣告之訴。經審理後,初級法院裁定甲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乙向甲支付828,647.55港元及相關利息。甲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5年6月19日作出裁決,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甲指900,000.00港元的轉帳是於2019年12月14日23時42分作出,而非如初級法院所指於2019年12月14日16時02分作出,故應視該款項是用於清償其他債務。事實上,不論在初級法院或中級法院,甲均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乙所轉帳的款項是用於清還其他債項而非本案的債項。甲對相關事實裁判提出的爭執,僅是其個人的觀點,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可予支持。甲又認為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認定其代位涉案博彩中介人而成為乙的債權人的行為屬無效的見解,是錯誤地解釋了第5/2004號法律第4及5條之規定。合議庭轉錄第5/2004號法律的立法理由陳述,說明其中可見立法者的目的清晰明確,就是不容許透過任何形式,將法定的博彩信貸資格或業務轉予給第三人。合議庭認為在此立法目的及精神下,甲不能透過代位取得原屬博彩信貸實體才能從事的博彩信貸業務及享有因此而衍生的權益,否則等同於變相容許透過這種方式,將專屬博彩信貸實體的博彩信貸業務轉予第三人,有違第5/2004號法律第5條第1款和第2款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25/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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