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026
【部門首長責任制三大短板 】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文件,說明相關處理規範和程序,這個方向值得肯定,代表政府開始用制度化方式,回應社會長期以來對高級公務員問責的關注,也讓公眾了解當局打算如何管理部門首長。不過要讓制度真正發揮作用,不能只看「有沒有制度」,還要看制度能否如實反映表現、能否建立完整問責鏈條、能否符合公眾期望。
績效問責缺位
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核心目標,是推動政府部門持續提升表現。表現要同時兼顧效率和效能:效率指的是行政管理,包括程序、人事和風險控制;效能指的是實際成果,也就是政策有沒有達標、任務有沒有完成、市民生活有沒有改善。換句話說,責任制要問「有沒有做好」,也要問「有沒有做錯」,但前者往往被忽略。
政府文件明顯偏重行政管理,對失當行為和處理程序說得很清楚,惟對績效表現的要求卻很模糊。比如文件沒說部門首長要不要訂具體關鍵績效指標(KPI),也沒說不達標會有什麼後果、怎麼跟進。這說明制度目前只停留於「程序問責」,還沒有真正走向「結果問責」。
這種設計有根本問題。如果一個部門程序上沒有違規,但長期解決不了社會問題,政策效果也很差,現行制度就很難具體問責。這樣一來,責任制就容易變成形式。筆者認為政府必須以績效為核心,要求部門首長訂出清楚、可衡量之目標,並建立跟目標掛鈎的評核和問責機制。否則,制度很難回應市民最關心的問題——政策到底有沒有效?
問責鏈條不完整
除了績效不足,制度另一個大問題是問責鏈條沒有全面建立,文件沒清楚說明責任制適用哪些人。根據報道,大部分政策局常任秘書長不在規管範圍內。現行制度下,政治問責只適用於局長、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常任秘書長是最高級公務員,既不屬政治問責團隊,又不納入部門首長責任制,這就出現制度空隙。
這樣的安排,會使問責出現斷層:部門首長要承擔責任,他們的上級卻不受同一制度約束。這不僅削弱公平性,也影響實際運作。常任秘書長在推動政策和跨部門協調裏扮演關鍵角色,他們的表現也應納入同一個責任框架。若不涵蓋常任秘書長,整個責任制就很難成為一套完整制度。
缺乏透明交代
文件也沒有清晰交代調查和評核結果要怎麼向公眾公開,這反映制度透明度不足。倘所有問責程序都只在內部運作,公眾無從知道結果,就很難建立信任。大家容易懷疑「自己人查自己人」,制度公信力就會打折扣。責任制如果沒有公開接受市民問責,實際效果會差很多。
政府應該在制度裏加入清楚的資訊公開安排,例如定期公布表現評估,或在重大事件後公開調查結果和後續措施。這樣方能確保問責不止是政府內部管理工具,而是真正對公眾負責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跟部門首長責任制相比,主要官員政治問責制到現在還是缺乏清楚標準。政治任命官員之去留,往往取決於政治判斷,而不是制度規範,這形成另一種不對稱。技術官僚要接受具體問責,政治官員卻沒有同樣的制度約束,政府整體問責體系就很難一致運作。
當局應該把握這次改革機會,同時檢視主要官員問責制度,建立更清楚的評核和問責標準,確保不同層級官員都納入制度化監管。
總的來說,部門首長責任制之方向是對的,但現在的設計沒有抓住績效問責核心,也沒有建立完整問責鏈條。只有強化績效指標、擴大適用範圍、提高透明度,制度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否則,就算有責任制,也很難有效提升政府表現。
當高級官員的表現能夠被清楚評核、責任能夠被制度化追究,並且能夠向公眾交代,政府施政品質自然會提升,市民的信任也會跟着增強。這既能優化制度,也能提升整體治理能力。
作者:新思維主席 狄志遠
🔗全文連結: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260421/s00012/1776703331841
#新思維 #狄志遠
#明報 #部門首長責任制 #績效問責